《话里画外民法典》:一部活灵活现民法典
发布时间:2023-03-09 10:11:58 | 来源:新华出版社 | 作者:孙宪忠 | 责任编辑:孙灵萱《民法典》编制完成之后,我国出现了一大批解读和学习的著述。《民法典》不同于其他立法,它被定名为“法典”,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调整的社会事务极为广泛,包括法律规范数量庞大,因此号称社会的“百科全书”。
法典颁布以来出现的解读和学习著述,多强调自己的专业色彩,而忽视了文字通俗性和可读性。这一点妨碍了普通民众学习和应用法典。而吕忠梅教授所著的《话里画外民法典》一书,文字朴实,语言平易近人。她撰写此书,基本上采取了以例说法的方式,其中案例选材都是媒体上报道过的、大家熟悉的,所以很容易贴近普通民众。书中以例说法,把一些比较深奥的法律规则用非常浅显的语言表达论述出来,从可读性这个角度看,这本书无疑是最好的,堪称是一部“活灵活现民法典”。
因为文字流畅、用词朴实,这本书一触及,就让人不忍释卷。但是这一点并不妨碍它把比较艰深的法律规则讲得清清楚楚、明明白白。我就以它在“你的姓名谁做主?”这一篇涉及自然人姓名权的文章为例,来谈谈作者的写作风格。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姓名,一般人想,给自己取个名字,小时候由父母做主、长大了自己做主,难道不是这个道理吗?但是吕忠梅教授结合自己做法官和做研究遇到的案例,给我们展示了“取名字”在法律上不简单的那一面。如,一个历史学的爱好者想把自己的姓名改为“奥古辜耶”、一个喜爱明星的人给自己的儿子取名“周润发”、一个与邻居长期不和的人把邻居的名字取给自己儿子、在民事诉讼中还经常遇到因为重名重姓而被误告到法院的人。这些例子告诉我们,自然人姓名如何确定,确实是不简单的法律问题。从这些例子入手,文章解释了《民法典》第四编“人格权编”的第三章专门规定姓名权的立法必要性和基本内容。这就是,一方面,姓名作为自然人的身份象征,和自然人在法律上的各种权利义务相关联,因此如何取名必须考虑到这个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的问题。也就是因为这样,自然人的姓名取用虽然一般情况下可以由父母(自己未成年时期)或者自己(本人已经成年)来决定,但是,姓名的取用也必须符合法律上公序良俗的原则。另一方面,姓名表示自然人的社会定位,所以因为姓名权使用的不当,可能会发生民事侵权。从这些角度来全面思考一下,就会理解《民法典》第1012条关于姓名权的取用、变更等方面的规定。
文字的通俗易懂,不等于法理不深刻、不精确。这本书以例说法,实际上在法学理论的研究上也是很下功夫的。比如该书的第一篇文章“谈谈‘法’‘律’‘法律’”,就从法的历史学的角度和比较法学的角度,认真讨论了“法”的历史来源,以及东西方国家(主要是欧美国家)和我国对这些基本概念认识的异同,从而给我们揭示出法律中的思想。中国古代的法,包括三个含义:一是公平;二是要有强力保障;三是要“去不直”,即追究违法之人的责任。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古代之法,比较重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。而西方国家的法,则一开始就和权利这个概念融合在一起,讲究法律对于权利的承认和保护,所以西方的法,比较热衷于关于权利的挖掘。但是,从比较法的角度看,不论是东方之法,还是西方之法,都有一些共同因素,有一些基本的共同道理。首先我们可以看到,依法治国、制定法律作为共同遵守的规则,这一点正如作者所说,是社会规律,应该得到遵守。其次,自古以来,人类社会都有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普遍追求,虽然历史变迁,这种追求的内容有所变化,但是对公平正义的渴望是共同的。最后,如作者所说,法律、立法要考虑到自然、社会等各个方面,要体现出人的理性。
古人言,举重若轻。我从事法学研究教学几十年,一个深刻的体会就是,法学理论尤其是民法理论博大精深,能够把其中的道理简明扼要地讲出来,能够帮助民众学法用法,这显然是大学者的功力。这本书,显然就具有这种功力。
此外,作者对于《民法典》的编纂也是作出重要贡献的。在法典创意之初,她就提出了著名的“绿色原则”,即在民事活动中应该保护生态和环境的原则。为此原则写入法典,她曾多次撰文呼吁,使得这个原则被采纳。我认为,这个原则对于我国《民法典》的品质提升是有重大意义的,因此对作者的呼吁既表示由衷钦佩,也表示高度赞同。
【本文作者孙宪忠,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,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一级研究员(一级教授),第十二、十三、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,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】